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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费报销应该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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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办理丧事的费用不能报销的,但可以领取按丧葬补助费、抚恤金。需要带以下证件: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公墓证、火化费的等。1、国家没有职工死亡待遇的统一规定,由各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规定不一。2、具体情况咨询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由单位到退干办办理核减工资手续——丧葬费由单位将申请报告以及所有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资表)送交退干办审核——送交局领导审批——通知单位(二)办理丧葬费审批手续所需材料: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的条件:(1)遗属年满50周岁且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及无社保;(2)遗属还在就学中。(三)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所需材料:(1)三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2)遗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遗属所在社区证明(证明去世人员与遗属关系,且遗属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社保,除夫妻外,其他遗属关系如父子等还需证明有几个兄弟姐妹)或遗属所在学校就学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依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级以上部门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1、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第1种观点: 办理丧事的费用不能报销的,但可以领取按丧葬补助费、抚恤金。需要带以下证件: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公墓证、火化费的等。1、国家没有职工死亡待遇的统一规定,由各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规定不一。2、具体情况咨询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由单位到退干办办理核减工资手续——丧葬费由单位将申请报告以及所有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资表)送交退干办审核——送交局领导审批——通知单位(二)办理丧葬费审批手续所需材料: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的条件:(1)遗属年满50周岁且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及无社保;(2)遗属还在就学中。(三)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所需材料:(1)三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2)遗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遗属所在社区证明(证明去世人员与遗属关系,且遗属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社保,除夫妻外,其他遗属关系如父子等还需证明有几个兄弟姐妹)或遗属所在学校就学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依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级以上部门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拿上火化证明,可以到民政部门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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