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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笔录不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来源:安汇情感


法律分析: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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