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机关进行侦查,行政机关在移送之前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到行政机关调取的行政机关行政执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一、证据
行政证据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从上述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分类来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功能基本是一样的,是能够相互转化的。
二、转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同种类证据相互转化。行政物证转为刑事物证,行政当事人陈述,根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不同分别转化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是同案件相互转化。有当事人有多个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证据进行转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刑事转化,其他行政案件作为刑事量刑时的情节。
3是行政证据是合法证据才能转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行政证据,不得转化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4是行政证据转化前要进行审查。机关侦查时,使用行政证据要进行查证和审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要进行查证和审查,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章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笔录在刑事案件中能否直接使用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行政机关的笔录不能直接作刑事证据
2、行政机关的笔录需要经人民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即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置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置决定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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